委托代理。
原告石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0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某乙小学标准化建设项目工程质保金190320.72元,并以190320.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支付原告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某甲小学附属工程质保金86768.17元,并以86768.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支付原告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一至二项质保金合计:277088.8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标准化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价为449.43万元。质量保修期为二年,...(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