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一、二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依法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案涉《山西省某交警大队平安智能交通管控工程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及《“山西省某交警大队平安智能交通管控工程项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所采购的主要内容为交通违法监测所需的各类设备及配套维护和安装等(见招标文件第39页《山西省某交警大队平安智能交通管控工程项目汇总表》),而不是新建不动产或其他土木工程。一、二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本案案由和认定双方权利义务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1.案涉《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变更依法无效。一、二审判决以无效条款判令申请人支付全部合同款,于法无据。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中标单位融资建设,某县财政资...(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