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按利率1分支付自2024年3月9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魏*于2024年3月8日找到原告,称因经营困难要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因双方之间有亲戚关系,被告家境尚可,考虑到商业活动过程中,经营困难是常有的问题,倒过来之后就能连本付息进行偿还,原告就同意向被告进行出借,并分三次向被告名下转入出借款项。被告亦于2024年3月9日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枚,认可其收到了借款。但是在4月...(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