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0806.93元及违约金20040.35元(欠款400806.93元的5%);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8日,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芜湖星河万**项目燃气壁挂锅炉供货合同》(编号wh2107-gc027)一份,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芜湖星河万**项目提供燃气壁挂炉锅炉,合同金额为6403254.61元,交货地点为项目工地即安徽省芜湖市海晏路与神山路交口东南角,合同约定验收及计算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货款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第14.3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个日历天须向乙...(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