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周*、刘**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周*、刘**对某甲公司欠付吴*的工伤待遇共471283.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以471283.5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2日起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为41897.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刘**、周*、刘**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在2450000元的减资范围内对某甲公司在某案字〔2023〕247号...(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