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曾**诉请给付欠款,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告曾**住所地法院或曾**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