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某乙有限公司诉烟台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某乙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价款55000元;2.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截至2025年04月11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3588.75元、违约金3588.75元,自2023年11月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35%的1.5倍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如若产生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