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邓**、资兴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5)湘10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资兴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被上诉人邓**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邓**、资兴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事犯罪中被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偿。二、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应予赔偿。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