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本案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由其他任何第三方施工完成的证据,且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再审申请人没有进行施工的证据,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否定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错误。第二、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工作量,该证据为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进场施工多日后才要求再审申请人对每日工作量汇报而形成的。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第三、首先、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民终****号案件卷宗第84页可知,被申请人在该案件中明确认可再审申请人实际入场施工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第75页载明,再审申请人实际...(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