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宋**及一审被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再审申请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河津市人民法院(2024)晋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关键事实未予查明。
1.案涉工程来源及法律关系不明。申请人仅系工程信息介绍人,并非工程发包主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