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5900元,并以1085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二倍标准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自202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4年11月25日为12769.88元,合计1098669.8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赤峰市建设项目窗子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8150000元,后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合同金额52000元,合计合同总金额8202000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总造价8338005元,于2023年12月31日工程全部竣工,其中4102105元抵房,被告至今仍欠付工程款1085900元。以上款项,因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北京某有限...(本文书还有5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