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漯河市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顺货运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唐*,被告远顺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申请对其车辆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贬值金额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7月16日,张**驾驶豫l×××××号重型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由东往西行驶至东阳市东义路甘井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由周**驾驶的浙g×××××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及浙g×××××号车乘客金银婕、王*君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远顺货运公司,远顺货运公司与张**之间为挂靠关系。...(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