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关于张**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关于双方系在国内交易,未就知识产权、某甲公司采购后再次销售的地点、途径等进行特别约定的认定有误。1.某甲公司系根据...(本文书还有10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