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省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内0404民初****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未能查清案涉车辆是否具备修复价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案涉车辆上路时间为2012年,现值远远低于维修价格260355元,根据相关规定,维修价格高于现有价值或接近现有价格即应认定为不具有修复价值,推定全损按照报废处理。对此,上诉人申请对车辆是否具备修复价值申请鉴定,但该鉴定报告未能体现该鉴定项目,原审事实不清。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将此案发回重审。
高*辩...(本文书还有2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