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女,1940年12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云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云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做出错误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是否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庭审中所有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朱*是否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二审未明确“格式合同”与“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关系。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约定条件就是判定标准,合同中的约定是采用中国某甲协会与中国某乙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定义,二...(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