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赤峰市宁城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218445.6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马*、赤峰市宁城县某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马*鉴定时未对病情补充鉴定检材,致使鉴定报告中的伤残等级不合理,某公司对此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案涉鉴定报告中无鉴定时的医院治疗记录(截至2022年12月30日出院,距鉴定日期2024年9月20日时间间隔已超1年半)、影像学检查,根据查体记录未发现鉴定时存在仍有骨髓炎的情况,也无影像片能够证明死骨存在。针对骨不连的九级伤残结论,需有鉴定时的影像学检查支持,报告中体现最后的检查只有2024年1月8日的检查结果,距鉴定日期2024年9月20日时间间隔超半年,根据报告中的送检材料,无法判断鉴定时的骨折愈合情况;另查体只有左踝活动度情况,无健侧右踝关节活动的查体,违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相关司法鉴定条例。二、马*自身疾病存在致残情形,原审法...(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