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女,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上诉人石嘴山市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丁**、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4)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某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丁**、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丁**承担。事实与理由:1.患者系因自身极高危疾病突发致死,石嘴山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丁**、丁**所主张的损害后果与石嘴山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2024年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相关医学专家评鉴认定“患者肺部感染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患者有脑出血史,故没有给予预防性抗凝药物的指征,该患者突发肺栓塞致死...(本文书还有2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