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及原审被告柳*、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安*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与柳*早在2019年有合同约定,柳*为偿还欠王*债务在安*院内为王*租的场地,提供给王*使用,此属个人行为,某公司与安*没有租赁关系。至于王*在柳*与安*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签字,某公司不予认可。第一,该签字属于王*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如果要签约任何合同需股东会决议方能认可。第二,安*诱骗王*在合同中补的签字。安*为了涨房租多次找王*麻烦,称王*在租赁场地生产加工就得为生产安全负责,所以王*必须得在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中签字,签字是为了安全事故负责。当初王*就已经告知安*合同的事找柳*去说,...(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