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诉称:2023年3月26日,被告向锡商银行借款20000.00元,年利率8.4%,期限至2024年3月26日。2023年3月26日,被告与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方为被告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逾期不还,担保方为被告代偿13773.62元。代偿后,被告向担保方还款1743.47元。因此,担保方仍有**被告追偿12030.15元及违约金。后担保方将担保合同项下追偿权等全部权利最终转让至原告。原告已向被告通知债转事宜并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据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担保合同关于追偿权债权可由债务人,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2030.15元及违约金2948.39元(具体计算明细...(本文书还有2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