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与湖北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应当追加某丙公司以查明案件事实。高*借用资质施工,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某乙公司单方出具的决算协议,对某丙公司、高*不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某乙公司有新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6月3日决算协议遗漏已支付的1,374,650元工程款,应从258万元中扣除。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高*,某乙公司有新...(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