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朝某、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朝某、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给付财务代理费75000元、利息3937.5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合计82437.50元,并自2025年5月6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欠款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朝某、刘*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某乙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某乙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约定每年财务代理费为1500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财务代理费75000元。2024年12月31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