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付**、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0元,支付截至2024年9月20日的利息27000元;2.判令二被告以借款本金7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付**装修富润家园房屋向原告借款73000元,约定其中借款6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余借款13000元没有利息。2024年2月2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本息合计为100000元,并且约定于2024年9月20日前偿还。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于*...(本文书还有2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