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王**与宋**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事实及理由:元氏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息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是7116008.6元,被告王**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是被告王**的债权人。经元氏县人民法院调查,得知被告王**与宋**于2023年3月21日登记离婚,两被告《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坐落于裕华区南豆村的回迁房3套(约300平方米)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女方需向男方提供一套房屋,(各注;男方只有居住权,没有买卖权,不得借给其他人居住,仅限本人居住),女方不得以...(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