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盛*、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盛*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许*、盛*赔偿陶*财物损失共计17,200元(包括洗衣机4,500元,墙面维修费用1,800元,窗帘3,500元,电磁炉150元,橱柜6,500元,电视机75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许*、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陶*不存在违约行为,许*、盛*才是根本违约方。1.陶*向大房东支付租金至2024年8月10日,未支付后续租金系因大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非恶意违约。2.陶*与许*、盛*签订的《上海市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7,800元整。”许*、盛*于2024年8月17日与大房东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该行为实质是单方终止租赁关系,却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更未取得陶*的同意。此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约应支付违约金。3.即使双方存在履行争议,许*、盛*也应先履行通知义务,而非直接以与第三方签约的方式单方解约。二、许*、盛*违反...(本文书还有5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