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谢**、宋**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谢**支付其93,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对账问题。陈*在一审中提供了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系谢**母亲)及其丈夫与陈*的录音,该录音显示谢**是某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代理人亦称反诉提供的无锡项目的收入及支出是其从某甲公司的账簿摘抄下来的,因此对于某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而言,其完全可以提供某甲公司的账簿进行对账,但谢**拒绝对账,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二、关于40万元应否分配的问题。首先,关于谢**在微信中所作的“开一百万的票,分三次打过去”的表述,若这只是某甲公司开票额度的话,则为何要在无锡项目股东群中讨论并与无锡项目的利润分配混在一起。陈*和谢**之间除无锡项目外,还有其他多个项目,无锡项目工作群、股东群沟通的内容均与无锡项目利润分配相关。而且,开具100万元发票的税费均是从此前分配的60万元中支付。因此,谢**所述“开一百万的票”与无锡项目利润分配相关。其次,从陈*与谢**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谢**系认为该40万元已经分了,而不是不应该分。再者,如果该笔40万元系谢**向某甲公司申请的曹*项目报销款,则应当由某甲公司直接转给谢**,而不是通过某甲公司开票,并支付税费后再转给谢**,故谢**所述40万元系曹*项目报销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况*,曹*项目根本没有盈利,也没有收入,不可能存在报销款的问题。因此,该40万元属于无锡项目的利润部分。最后,谢**反诉时称无锡项目的总收入为33,506,476.97元,但未提供完整证据证明项目支出情况,即便按照谢**所称的总收入分配剩余利润,陈*主张93,000元亦不为多。三、关于借款22万元应否分配的问题。谢**在“无锡项目财务群”里问:“30万是借款……30万是我们借给他们的嘛”,陈*回答:“是借款”。2022年2月16日,谢**在“无锡项目财务群”里发送:“我们把之前的...(本文书还有8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