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某(商*)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上海某有********(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商*市某*****(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黄*,被告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上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审理过程中变更为33881元(室内经济损失21460元,电梯损失9421元,鉴定费3000元),后原告撤回电梯损失的赔偿项目。2.判令被告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购买睢阳区珠江路与华夏路交叉口西中梁香缇花园**期...(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