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保证责任范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对外签署《保证书》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当时有效的《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运城市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其债权,在《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诉讼费用也属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2.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根据《...(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