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木业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海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林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0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1日,海林市政府作出海政征字〔2013〕第8号《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海政征公〔2013〕5号《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林市第二中学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四处房屋(以下简称四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某木业公司使用此房屋进行生产经营。2016年,某木业公司自行将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拆除并搬出厂房及办公用房。双方均认可案涉征收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向某木业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补偿款。海林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与某木业公司或胡*至今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