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3年5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在未认定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一审确定的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应当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效力及王**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进行认定及说理。但一审法院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效力、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均未进行认定。2.我方系受物业主任孙*的委托履行职务行为,非劳务接受方。王**与我方之间无任何建立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3.一审法院认为“我方给王**发放工资的行为可以证实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未发放的王**...(本文书还有4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