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郝**、赵**、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被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立即中止对乌拉特前旗榕景湾x号商业-x-x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xx-**)的强制执行(房屋价值45万元);2、依法认定案涉《代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属原告购买所得;3、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代购房协议》被告于**、赵**系原告的妹妹、妹夫,二人经营的腾达节能配件在2010年承揽了巴彦淖尔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的部分建设工程,因二人资金短缺,便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为保障此借款收回,并在听说开发商已按照规划图纸划拨房屋以抵顶二人的建设施工款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30日与于**签订了《代购房协议》,购买房屋的目的不仅是让父母居住,孝敬二老,也能让于**将借款偿还(需要说明,当时圣某公司实际由原告及其哥哥于某洋经营,且有一部分款项需要以圣某公司的名义转出,所以《代购房协议》中虽表述了“圣某公司”,但实际就是原告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故案涉《代购房协议》属原告与被告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二、原告已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款全部支付了案涉房屋的价款2010年,正是房地产价格最高的时期,虽然巴彦淖尔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于**、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12月15日)反映的房款总价为1050660元,但在2016年实际交付房屋时房屋跌价,这样原告就与被告于**、赵**商量以2011年共支付的现金440000元及从2011年...(本文书还有7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