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城县某****与被告付**、付**、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城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南*、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城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偿还借款本金149000元,利息及罚息3553元,本息共计152553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4年3月29日被告付**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49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7日3月29日,年利...(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