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王**、某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徐*,第三人某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某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徐*,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184元,误工费27260.4元(227.17元×120天),护理费18803.62元[148.06天×(91+36)天],伙食补助费9100元,营养费9100元,电动车辆损失费2000元,蔬菜损失1000元,手机损失1000元,拖车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14174.4元(48676元×2o年×22%),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元(30000元×22%),鉴定费990元,鉴定检查费1300元,合计362012.42元。以上损失由被告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王**、徐*、某某公司连带赔偿。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陈*驾驶被告王**所有的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着某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时,因疏忽大意与某某市场东侧南北方向的限高设施发生碰撞,限高设施倒地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汪*及蔬菜)发生...(本文书还有6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