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已认定,本案的案由应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既然属于合同纠纷,那么就应当审查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被申请人作为保险公司之间合意形成的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向投保人同意承保的具体事项范围。原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给山西辉驰物流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内容,且该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