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汾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吕*市离石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赔付某乙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535元。2.判令由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5年1月13日10时,郭某驾驶某乙公司所有的xxx号大型汽车,在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白龙镇涧河桥g108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高双生驾驶的xxx号大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将事故车拖回修理,并支付了施...(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