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10640元(2010年10月1日计至2024年7月23日,从2024年7月24日起继续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前妻的弟弟,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于2009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刘**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到2010年9月份付壹万元”。可被告到期一直没有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
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刘**向刘**借款20000元。2009年4月16日,刘**向刘**并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刘**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到2010年9月份付壹万...(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