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建材经销部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建材经销部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生效判决认定错误。一审认定因申请人未开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599150.98元是错误的。因为,作为买卖合同来讲,申请人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本案中,因双方实际履行金额为22210013.62元,申请人有权按此金额给被上诉人出具发票,申请人对发票的开具完全认可。因此前申请人已给被申请人出具了21447787元的发票,且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所开具的发票全部签收并依法进行了抵扣。故等同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合同开具事项此前的行为是完全同意、认可的。那么,截至现在,申请人未开具发票金额为762267.62元,申请人有**、也有义务将此部分发票给被申请人开具。当然,被...(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