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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法狩猎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狩猎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赣073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7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9年先后在淘宝网买了枪管、弹簧、红外线瞄准器等枪械配件,于2023年完成组装气枪一把,并从潘*甲手中获取30颗气枪铅弹。2023年7月份,被告人刘*持气枪在寻乌县项山乡项山甑山林猎捕野生动物,但未捕获到任何野生动物。被告人刘*于2017年在淘宝网购买了电子诱鸟器,2024年6月份,被告人刘*利用电子诱鸟器和自制陷阱在寻乌县项山乡项山甑度假酒庄附近的一处水塘边捕获白胸苦恶鸟(“米鸡子”)和环颈雉(“雉鸡”)各一只,两只均已被被告人刘*自行食用掉了。2024年7月份,被告人刘*用捕蛇笼捕获一条滑鼠蛇(“楠蛇”),并将滑鼠蛇以80元的价钱售卖给潘*乙。2024年8月1日,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5年6月25日,被告人刘*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寻乌县公安局项山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刘*退缴违法所得...(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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