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公司按照50%比例即467776.87元对张*赔偿的主张;2.由张*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京迪安(2024)临鉴字****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的瘫痪虽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大小仅为同等原因,而右侧小脑出血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张*瘫痪的损害结果中的50%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另50%与其自身基础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因瘫...(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