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262600元钱款(其中彩礼110000元,152600元为迎娶的花销);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过网络相识,后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21年9月,原告前往被告家**,支付彩礼110000元。2021年10月1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2021年11月2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5月7日,婚生女出生,婚生女尚未满月,被告从医院离开返回娘家,至今未回原告家*。原告及家人多次前往被告家*请求被告回家,均遭拒绝。2023年8月9日,原告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未到庭,经法庭释明,原告提出撤诉。2024年7月9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24年8月6日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为迎娶被告共花费262600元,其中110000元为彩礼,152600元为置办酒席、购买首饰、服饰和手机、聘用婚...(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