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公司、高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杨*,第三人重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吴*、李*、周*、彭*、黄*、李*、何*、彭*、高*、张*、姚*、彭*、瞿*、彭*、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第三人重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吴*、李*、周*、彭*、黄*、李*、何*、彭*、高*、张*、姚*、彭*、瞿*、彭*、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垫付上述第三人(16人)医疗费108324.74元、生活补助费11420元、伤员的交通费9220元、核酸检测费用2080元,共计131044.7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21年6月10日1...(本文书还有4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