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卡号:xxx)欠款本金91483.56元、利息4235.82元、违约金6478.06元、分期手续费5627.49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4年6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复利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2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对基础事实无异议,对欠款本金无异议,希望能够减免利息、罚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律师费等费用,希望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欠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被告双...(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