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某有***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某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某有***上诉称,一、2023年8月20日,陕西某有***与赤峰某有*****签订了《塔机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赤峰市松山区为合同履行地,与本案争议存在实际联系,且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应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由合同履行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权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予以确定。从...(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