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张*、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5)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5)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马*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原审法院仅以双方转款差额认定张*、宋*未获得不当利益,忽略了涉案30万元款项的特定性质和用途。2018年7月23日,马*的30万元扶贫贷款与张*转来的10万元,明确用于偿还张*、宋*在泗县农村商业银行的40万元贷款及利息,该笔30万元款项的流向和用途清晰明确,是特定的给付行为。而张*、宋*所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大量转款,是基于曾...(本文书还有3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