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池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原审原告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5)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5)桂1202民初****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的条件为单列条件而不是并列条件,上诉人认为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达到交房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都要达成才达到交房条件,一审判决认为要达到全部条件才能交房的理解是错误的,双方约定的五方验收合格就达到了交房条件,而不是要取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2.取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收》的时间虽然是2023年6月14日,但在该意见书内容中明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因此,应当以2019年1月31日为达到交房条件的时间。3.被上诉人已经在2019年1月份收到上诉人的交房通知,也知晓上诉人交房的事实,只是以房屋没有达到交房标准而拒收房屋,直到2020年11月4日才来收房了,这是被上诉人自己原因不来收房,并不是上诉人不交房。被上诉人声称上诉人未办理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没有达到交房条件,但在2020年11月4日被上诉人也未提供《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被上诉人也来收房了,显然,被上诉人其实也默认了上诉人已经达到交房条件,只是一直拒收房。因是被上诉人拒不收房的,因此,一审判...(本文书还有6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