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0360元及自2024年11月08日起至付款之日的违约利息损失。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电缆电料等货物,用于被告承包的赤峰某厂物流中心建设施工。截止到2024年11月尚欠原告货款10360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现原告诉至本院,诉求如前。
被告赵*未出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赤峰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光盘、销售单、员工身份证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赵**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处采购电缆、电料等货物,货款共计1036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给付货款,被...(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