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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内2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5)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李*某1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某1主张在2014年与某某旗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29.2亩林地承包合同,2015年李*某3将29.2亩林地全部侵占,并耕种了农作物,双方发生纠纷后,李*某1将李*某3诉至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此案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并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5)扎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李*某3抢种李*某118.7亩林地,并判决李*某3赔偿李*某1承包费8415元,此判决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予以维持。且李*某3已按生效的判决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但李*某3占有18.7亩林地直到2024年底,李*某3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然而一审判决认定18.7亩土地...(本文书还有41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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