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李**、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3年12月工资4000元及2024年1月工资3929.03元,合计7929.03元;2.判令被告张**、李**、徐**在出资限额内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为修复托盘,双方约定工资为固定工资5000元/月。原告入职后持续工作至2024年1月,工资总额为32101.62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24172.59元,尚欠7929.03元工资未付。被告某某公司现在处于歇业停产状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被告张**、李**、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股东,截止目前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李**、徐**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我司对这个事情不知情,我司不具备生产资质,也没有在这个期间进行生产,原告岗位是维修托盘,我司没有这个岗位,我司是贸易企业。原告没有在我司务工。
被告张**辩称,由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时候股东才承担责任,我个人对这个事情不认可。我是某某公司股东,在公司是作为管理人员。
被告李**辩称,一、对原告主张的工资债权没有证据证明,对...(本文书还有5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