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高*、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高*、凌*偿还朱*借款80,000元及利息17,600元(利息按照月息1分,自2023年3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月18日止,其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日止);2.依法判决高*、凌*支付朱*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高*、凌*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朱*自愿放弃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9日,高*、凌*因资金困难向朱*借款80,000元,朱*通过妻子的账户向凌*的账户转账支付该借款80,000元。收到借款后,...(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