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56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标准,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309.67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以上暂合计:40909.67元。诉讼过程中,刘*明确利息诉讼请求为以35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20年1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借条中明确了相关借款事实。随后,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被告再次以资金周*不足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60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600元,现金支...(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