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及原审被告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麻*主张的误工费40460.4元;2.依法改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1700元不由某公司承担。总计42160.4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麻*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2025年7月2日开庭审理后,在麻*未提供证据证明误工费的情形下,又于2025年8月21日再次组织开庭,违规采纳麻*误工费的证据材料,系程序违法。二、麻*在2025年7月2日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此次事故发生误工损失。在庭审后,麻*提交赤峰运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但未提供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还需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本文书还有3257字未显示)